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张伟晖律师
案情简介:胡某某和妻子购买了他人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原因,该经济适用房一直未过户到胡某某名下。在购买房屋5年后,胡某某发现该房已经被法院查封,因为原房东由于经济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经济适用房在名义上还登记在原房东名下。胡某某找到本律师后,希望能拿回自己的房产。在介入该案后,本律师发现胡某某与原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已履行,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政府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性规定,所以该房屋实际上属于胡某某和妻子所有,不应该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中止了执行。
审理结果:胜诉